民事責任主要規定在《註冊會計師法》第42條、最高法三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第56號、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7]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第3號)和《證券法》中,總的來說規定了會計師有過錯或過失時對利益相關人的賠償責任這時候註冊會計師最輕的責任也只是賠償。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規定在《註冊會計師法》第39條,《公司法》第208條、216條,《證券法》第201條、207條、223條、225條、231條和《刑法》第229條,基本都是罰金。
綜上所述,對會計人員的處罰主要針對故意和重大過失,最重也不過五年有期徒刑。在銀案中,財政部吊銷了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吊銷了會計師事務所和許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證監會吊銷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