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城市居住區地下車位(庫)確權登記若幹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地下車位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根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確定。地下停車位的配置原則上以定物單元為單位,每個定物單元和國有建設用地宗地設定為壹個不動產登記單元。申請地下停車位首次登記,原則上應當與地上建築物壹並申請。申請單個地下停車位首次登記的,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停車位所有權壹並登記。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已辦理轉移登記,所有權人已劃撥地下車位用於購買等實際用途,且地下車位已辦理首次登記的,轉讓雙方應持購房合同和完稅憑證申請地下車位轉移登記。經依法批準,將原有地下空間改建、擴建或者改建為地下停車場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改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竣工驗收等材料。
本意見實施前,已依法批準建設、符合相關規劃許可條件和建設標準、不計算容積率、不計算土地出讓價款的地下停車位,可按本意見相關要求辦理不動產登記。已依法辦理的地下停車位房地產權屬證書(包括不動產統壹登記前依法辦理的房產證、土地證)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