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壹條
國家向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其他幫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
第四十壹條
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失能和經濟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第六條
年老、殘疾或未滿16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村民,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壹)糧油、副食品和家用燃料的供應;
(二)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的供應;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為疾病提供治療,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五)處理喪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