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是在特定的技術、條件和過程下產生的生物和化學合成產物。但個人轉讓的毒品,全部由個人家屬保管。由於環境條件和對藥品知識的缺乏,無法保證各類藥品能夠符合其保存條件的要求,可能導致藥品性能下降,藥品變質失效,這是普通消費者無法用肉眼判斷的。
因此,服用在個體之間轉移的藥物存在不可避免的安全風險和隱患。所以,藥物不應該在個體之間轉移。
閑置藥品轉讓的相關規定:
藥品銷售必須有正當的進貨渠道,藥品必須符合保存條件,必須可追溯。向不特定對象轉讓藥品的行為違反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該法第14條第1款明確規定,無《藥品經營許可證》,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經營藥品,否則執法部門將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對無證經營藥品進行定性和處罰。如果執法部門不查處他們,就是行政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