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辭退、辭職或者辭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等發生爭議,或者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提起仲裁,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