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民法通則》,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
2.明顯不公平。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壹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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