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2.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情節輕微的,如數額較小、影響相對較小等。,歸案後有可能勝訴不起訴,有可能退回贓物並賠償,有可能取得被害人諒解,有可能雙方達成和解(需要和解協議),檢察機關也有可能不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知處理的犯罪,不予告知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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