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體法: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法律保護具體情形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2.程序法:規定有關程序以保證權利和權力的實現或行使以及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第二,功能不同
1.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功能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及時、適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法和秩序。
第三,特點不同
1.實體法:具體到權利和義務的內容,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能以及義務和責任。
2.程序法:過去,程序法被認為只是對各種程序的規範,是壹種純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不涉及人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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