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定罪、量刑和處罰原則。
壹.法律條款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在公共場所煽動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或者使他人人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構成要素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但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
2.行為人在公共場所鬧事,包括但不限於隨意打人、追逐、攔截、侮辱、恐嚇,情節惡劣,影響公共場所秩序的。
3.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或者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三。判刑和懲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和處罰原則如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行為人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為人的肇事肇禍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多人* *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總而言之:
我國法律規定尋釁滋事罪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犯罪情節和後果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