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處理如下:1。債務為雙方所借,或因家庭日常需要而發生。屬於夫妻雙方,應由雙方共同償還。離婚時,應以夫妻財產償還。夫妻財產不足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2.債務是個人債務,或者是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在離婚的情況下,應當由個人支付,另壹方承擔無償支付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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