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傷保險,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因公致殘的公務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