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作為房東,在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之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及時消除隱患。為了避免糾紛,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性,做好交接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間發生火災等突發事故,壹般應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責任。承租人是房屋的主要使用人,應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發生火災。但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年限、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並負有完善和維護的義務,盡到作為產權人的義務。出租人未盡到安全維修義務,因輸電線路老化引發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出租條件,那麽房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九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供電方式、供電質量、供電時間、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電設施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壹條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