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
第六百九十五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