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商標註冊申請費視申請事項而定,申請註冊的壹般按照300元/件的標準收取。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500元。改簽費150元。對網上提交申請、接受電子文檔的商標變更業務,免收變更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