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對方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收集勞動拘留存在的證據,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仍然受勞動法保護。確認勞動關系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