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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核酸有什麽法律規定?

不參加核酸檢測可能違法!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也就是說,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就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2020年1號文件中,國家衛計委明確將新發冠狀動脈性肺炎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了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因拒絕、逃避核酸檢測導致疫情擴散的,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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