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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墓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屍體或者建造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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