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貫徹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6]29號
七、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壹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為職工登記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以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按工程投保的,應當在建築工程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