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離婚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途徑:
1.寫離婚訴狀:
要求離婚壹方寫書面離婚訴狀。起訴狀顯示了被告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表明具體要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等。寫下離婚的原因。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離婚申請:
起訴離婚是民事訴訟案件,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辦理。《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司法術語解釋:
戶籍所在地是指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被追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