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以殘忍的手段或方法故意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傷害,或者以殘忍的手段或方法殺害動物。壹般包括禁止非法食用貓狗,反虐待的主要制度,野生動物、經濟動物、寵物等多種動物的反虐待措施,動物醫療、動物運輸和動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保護妳身邊的動物不被虐待有以下重要意義:
1,吃肉不等於虐待,正常屠宰不等於宰殺,貓狗不等於寵物或伴侶動物(以觀賞或陪伴為目的飼養的動物);
2.所有動物對人類的貢獻直到今天都不可忽視,自古被稱為“人類的朋友”;
3.虐待本身就是壹種原則,不符合社會提倡的“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原則;
4.吃伴侶動物與城市養狗協議和作為伴侶動物的定義相沖突。
法律依據
反虐待動物法案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民族和風俗習慣,決定禁止屠宰、食用和出售犬貓的區域。國家禁止遺棄狗、貓等寵物。國家逐步建立犬、貓等寵物的定點飼養、定點銷售和身份登記制度,防止犬、貓等寵物被虐待或者遺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屠宰、食用、銷售的區域內屠宰犬貓、食用犬貓或者銷售犬貓及其肉制品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具結悔過;對單位、組織處以654.38+0萬元、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