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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發現什麽?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或者與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當法官審理此案時,他犯了貪汙、受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罪。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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