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鄰居進行友好協商,表達關切和合理訴求。
2.向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請求幹預。
3.調解不成,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4.如果鄰居的建築行為影響了排水、通風、采光或者交通等權益,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礙。
鄰裏建築規劃的法律依據;
1,城鄉規劃法;
2、施工許可證的要求;
3.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4.居住區規劃的相關條款;
5、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可以采取多種措施阻止鄰居建二層,包括與鄰居友好協商,請求政府調解,提起法律訴訟,在鄰居的施工行為侵害到自己的排水、通風、采光或交通等權益時,要求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8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293條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295條
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