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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有焦慮癥。我能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的法定原因第五項中指出,“其他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是指除前四項法定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比如,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有三種情況:1。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後因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從未患過精神疾病,婚後因某種強烈刺激或創傷而患精神疾病;3.婚後因精神疾病遺傳而患精神疾病。

無論是否隱瞞,都不能以婚前有精神疾病或家族遺傳性精神疾病作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之所以規定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是因為配偶患有精神疾病,離婚的理由可以成立。

如果因為配偶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解決好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和日常生活,決不能因為離婚而造成社會不穩定。

離婚是為了解決婚姻狀況的問題,必須由自己來進行,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行使。但是,由於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他們的權利也應該得到尊重。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該在精神正常的時候起訴。如果是無訴訟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由其父母、成年子女、與其有扶養關系的兄弟姐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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