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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期間,為了不暴露身份,被迫殺人,做違法的事情。違法嗎?怎麽追求?

不管妳是誰,妳都沒有權利剝奪別人的生命權。屬於違法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存在的物質前提。壹旦生命權被剝奪,其他權利無從談起。因此,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犯是相關法律的首要任務。生命權是壹項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和安全利益。公民享有生命和健康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中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或被保護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所必需的物質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人的生命權是最高的、最基本的人權。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他人的生命。偵查人員不能因為工作需要而剝奪他人的生命。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不排除偵查人員為了不暴露身份,可以殺死無辜的人,甚至是涉嫌犯罪的人。刑法不排除這種違法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追究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臥底人員因殺害無辜而被定罪,可以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進行量刑。當然,這是由法院決定的。如果法院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不違法。所以臥底和受害者都享有最基本的生命權,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否則就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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