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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是什麽體制?

烏克蘭是壹個主權、獨立和民主的法治國家。《烏克蘭憲法》是烏克蘭最高拉達以烏克蘭人民和烏克蘭各民族公民的名義,反映人民的主權意誌,以烏克蘭許多世紀的國家建設歷史為依據,根據烏克蘭民族和全體烏克蘭人民行使的自決權,對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及其良好的生活條件表示關切。

烏克蘭關心加強烏克蘭的國內和諧,努力發展和鞏固壹個民主、社會和法治的國家,意識到它對上帝、對自己的良心、對祖先、甚至對當代和後代的責任,於8月24日宣布獨立。

烏克蘭歷史

1996年6月28日,烏克蘭議會通過了獨立後的第壹部憲法,確定烏克蘭是主權、獨立、民主的法治國家,實行* * *制度。總統是代表國家的最高國家元首;最高蘇維埃是立法機關;內閣是行政機關,對總統負責。

2004年6月8日,烏克蘭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從438年6月65日+2006年10月0日起,烏克蘭政治體制由總統制議會制向議會制總統制過渡。根據這壹憲法修正案,總統的權力被削弱,議會的權力被大幅擴大。

2010,10,1,烏克蘭憲法法院裁定2004年憲法修正案違憲,國家政權回歸總統制議會制。

2014 2月21日,烏克蘭議會通過了恢復2004年憲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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