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壹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前款規定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壹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女方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辦理出生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依法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給予30天產假。產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
依法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直至子女滿壹周歲。休假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本人休假前基本工資的75%,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