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權屬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分配比例,是指規劃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和房屋的比例。”這就要求開發商按照規劃要求配置機動車停車設施,優先供小區業主使用。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劃分配比例建設車位和車庫,那麽開發商的行為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因此,建築區劃內的地下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車位的所有權應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向小區業主公開銷售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的規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位,應當提供給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和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