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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和責任

法律性質:侵權說、違約說、競合說

法律責任: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會違反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也侵犯了提單合法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的財產權。無論是基於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法院都會受理,並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壹.法律性質

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壹直存在爭議,主要有侵權說、違約說和競合說。

侵權理論認為,承運人無正本提單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的行為侵犯了正本提單所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違約:托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後,托運人即貨物的所有人與承運人之間就形成了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就是承運人簽發的貨主提單中所列的內容。因此,提單具有合同性質,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付到目的港,交給正本提單的所有人。貨物到達香港後,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是違約行為。

(3)侵權與違約的競合(及競合論)是指上述兩種行為的綜合。

二、法律責任

無單放貨將違反憑正本提單放貨的合同義務,也侵犯了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的合法權利。無論是基於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法院都會受理,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正本提單持有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的,適用海商法;如果海商法沒有相關規定,法院將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擔民事責任的,不適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責任限制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單放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無單放貨,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權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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