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無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它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壹項特殊原則。主要意思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行為人的活動及其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危險性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系,特別加重其責任,使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而提出的。它首先反映在法國民法典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責任保險等制度的發展,損害賠償由個人承擔轉向社會分擔,無過錯責任被廣泛采用,在某些領域有取代過錯責任的趨勢。
該條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既不是由加害人的故意造成,也不是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故意造成,而是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壹種特殊歸責原則。
它是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壹種責任原則,其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彌補特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壹起構成了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