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擴展數據:
壹般用人單位保留員工考勤記錄和工資記錄的期限至少為2年,因為沒有明文規定,但訴訟時效為2年。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數額和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及其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同時應建立勞動考勤制度,對勞動者的出勤情況進行書面記錄,並由勞動者簽字確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考勤記錄保存不少於兩年。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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