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符合TSG D0001-2009的要求。
質量監督總局
QQJ [2006]第107號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的調整
檢查監督工作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體系逐步完善,原勞動人事部、原國家商檢局1985發布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壹些條款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經研究,現將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監督的有關規定調整如下:
1.對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抽樣標準抽取樣品,送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後,交易方應將檢驗機構出具的安全性能檢驗報告直接提交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無需經省級鍋爐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
二、進口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元件還應取得總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因特殊需要,屬於國家批準的舊成套設備中關鍵部件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元件,必須經當地檢驗機構安全性能檢驗合格,出具安全性能檢驗合格證書,並辦理檢驗檢疫手續後,方可允許安裝使用,並辦理使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