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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非接觸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下:

1,全責無責,壹方當事人完全違法造成事故,違反者全責,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是由於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另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也有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事故,主要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都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承擔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如下:

1,根據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依法向法院起訴對方損害賠償;如果對方是機動車,可以同時起訴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載客或者運送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車速、空質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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