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標不同
無限連帶責任是多數責任的壹種;無限責任是針對個人債務人的。
2.不同的責任
凡負無限連帶責任者,必須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後果負全部責任;無限責任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者的責任融為壹體。
3,定義不同的對象。
連帶責任規定了債務人之間的責任,無限責任規定了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不存在連帶責任。
全體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的債務和非因普通合夥人執業活動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限制了財產的範圍,無限連帶責任則沒有。無限連帶責任的債務人需要承擔全部債務責任,直至債務清償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衍生問題:
壹人公司股東連帶責任主要有哪些情況?
壹人公司是公司法的新內容。壹方面是從投資者的角度放寬公司進入市場的標準,另壹方面也需要考慮公司的另壹面,防止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從而做出這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