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無效法律行為是什麽意思?

無效法律行為是什麽意思?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不聽取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所謂無效法律行為,是指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壹般包括:壹是違法行為,後果嚴重會受到處罰;第二,無行為能力人做出的行為,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違反法律規定程序的行為。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或者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的,屬於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無效。不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無效,這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壹般原則。這裏特別規定,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是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這種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是無效的。
  • 上一篇:我是壹名高中生(別急,還有時間),對法律很感興趣。關於法律,應該看什麽書?
  • 下一篇:《物權法》是否廢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