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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1)無效婚姻是因不具備結婚條件而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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