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仍未履行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合理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建設工程已經竣工且質量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工程的實際造價向施工單位支付相應價款,無效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
(4)合同已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應以現有工程造價計價,建設單位應按現有工程的實際造價向施工企業支付相應價款。對於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