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辦法》第十條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時,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督促、引導具備法定條件辦理證照並願意依法繼續經營的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查處無照經營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