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都是有效的,但它們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效力。目前,中國已經制定了240多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