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程序
壹是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獨立辦理的公證事務。
2.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三、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交並提供相關材料,如涉及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公證處應予受理。
四是公證承辦人員對詢問當事人、調取老紀書證等方式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對真實、合法、未完全揭露的,應擬出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
五、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種公證,從當事人提供完整材料時起,十日內辦結(不含寄送復印件),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應當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六、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公證不服,對公證書的撤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法定公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