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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處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嗎?

是的。公證處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辦理各類涉外、涉港澳臺公證處及國內民事、經濟公證。涉外民事公證:學歷、學位、成就、未受過刑事處罰、婚姻狀況、出生等。國內民事公證:委托、遺囑、繼承權、聲明、保證等。涉外經濟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托書、完稅證明等。國內經濟公證:抽簽、招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公證程序

壹是公證處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獨立辦理的公證事務。

2.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三、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交並提供相關材料,如涉及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公證處應予受理。

四是公證承辦人員對詢問當事人、調取老紀書證等方式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對真實、合法、未完全揭露的,應擬出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

五、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種公證,從當事人提供完整材料時起,十日內辦結(不含寄送復印件),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應當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六、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公證不服,對公證書的撤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法定公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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