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權利。剝奪股東權利,即開除股東,不是《公司法》規定的,而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第1款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不抽回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退還出資的,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因此,第壹公司應當履行股東除名的預告程序。在實踐中,要註意收集提醒的證據。取得第二次提醒證據後,應當召開股東大會。關註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是否合法,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第三,股東被依法罷免只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未履行出資義務;壹種是抽逃出資,這是合法的。如果沒有,可以罷免股東嗎?那要看公司章程裏有沒有約定。第四,公司章程能否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之外的股東除名情形,當然,有限公司充分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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