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居民休息和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幹涉和騷擾的權利。所有公民(居民)都享有這壹權利。當勞動者享有這壹權利時,它是勞動再生產所必需的;居民享有時,它既是維護其人身自由和尊嚴的基本前提,也是維護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
和平權是壹項新的權利。目前其理論研究尚未成熟,難以科學解釋其內涵。為了更準確地界定和平權的概念,準確地解釋其內涵,有必要追溯其歷史演變。法律保護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是壹個古老而確切的原則。
在這壹原則下,社會發展和政治、經濟、文化的變化使得法律不斷完善,在這壹過程中需要承認新的權利。特別是在國際社會普遍認識到個人精神、情感和心靈的重要性之後,和平利益應運而生。
是美國的庫利法官首先提出了有關和平利益的問題。在他的侵權法著作1888中,他談到了人們獨處和不受打擾的權利。這壹觀點被路易斯·布蘭代斯和薩繆爾·沃倫完成的《哈佛法律評論》1980期《隱私》壹文采納,被視為現代隱私理論的開山之作。
和平權的內涵:
社會發展至今,國內外法律對個人隱私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學術界對個人安寧和利益保護的研究也在不斷擴大和深化。學者們的研究成果中出現“和平權”的相關概念是理論研究發展的必然。
雖然壹些學者將和平權益稱為“精神和平權”、“和平生活權”和“和平生活權”,他們在保護個人和平權益方面達成了共識,但對“和平權利”的定義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