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已公布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條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不得在收購期限內出售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方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收購被收購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