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費不包括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顯然,律師費不包括訴訟費。同時,訴訟費是法院收取的,而律師費是律師(事務所)收取的,所以訴訟費不能包含律師費。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律師費壹般由委托方承擔,但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除外。目前我國有壹些法律規定,壹方的律師費用由另壹方承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