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分為三種:(1)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據仲裁案件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國內仲裁是指沒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爭議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國或外國法域的民商事爭議的仲裁。(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根據仲裁是否在常設專門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可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機構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其爭議提交給約定的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將其爭議提交由雙方根據仲裁協議選定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進行仲裁。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將其爭議提交由雙方根據仲裁協議選定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仲裁。(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根據仲裁裁決所依據的實體規範的不同,仲裁可以分為法定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根據壹定的法律規定對爭議進行裁決。友好仲裁又稱友好仲裁和原則仲裁,是指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授權,作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1.有哪些可以仲裁的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第二,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財產;
3.有委員會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
利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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