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交通事故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要滿足壹定條件,沒有也可以起訴。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提起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也就是說,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候,當然可以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可以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妳沒有報警,但只要妳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就能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麽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訴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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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