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會構成詐騙罪,文憑造假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只有當申請人真的有文憑時,用人單位才做出錄用決定。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單位作出了違背其意願的錯誤陳述。因此,考生在申請過程中的做法屬於舞弊行為。可能構成合同欺詐。但壹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會以辭退告終,不會進行法律訴訟;反之,可能會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受到起訴或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