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二條(令第公安部146)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並潛逃藏匿的行為。
對方在沒有報警也沒有聯系車主的情況下,撞上了壹輛停在路邊的車,逃逸以逃避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
法院判處逃犯在撞上路邊壹輛停著的汽車後逃跑的全責
2016年3月24日淩晨,林某駕駛汽車沿楊浦街道某道路行駛,與停在路邊的方某的汽車發生意外碰撞,兩車均不同程度受損。
見周圍無人,林駕車逃離。離開現場後,林某給親戚於某打電話,讓於某向交警報案。
與此同時,被撞車輛的車主方在路邊的樓上。事故發生時,方正在睡覺,聽到了樓下碰撞的聲音。方的家人發現他們的車輛被撞,立即向警方報告。
交警部門根據事發路段的視頻監控和路邊商店的攝像頭記錄的證據,很快認定余就是“頂包”,並找到了實際肇事者林某。
2016年5月,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方某無事故責任。?
參考資料:
廣州從化區人民政府-法院判處所有逃犯在撞毀路邊壹輛停放的汽車後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