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是否應該修改?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實法律規定的初衷主要是考慮到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不成熟,在是非面前懵懂無知,判斷能力明顯欠缺。如果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行刑事處罰,對其未來發展極為不利,會造成其知識學習的中斷。而且可能會對他的人格造成更多的扭曲,壹定程度上增加累犯。
二、沒有刑事處罰,需要有壹些矯正措施。
對於壹些嚴重的刑事案件,即使不給予刑事處罰,也需要采取必要的處罰措施。如果任其發展,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14歲以下的監護人需要更嚴格的教育,糾正他們的錯誤認知。如果監護人的監管不能達到壹定的效果,政府可以考慮照顧。
第三,加強未成年人教育
未成年人,無論是監護人還是學校老師,都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發現未成年人有人格缺陷或極端行為時,應及時勸導。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給予孩子必要的陪伴。缺少陪伴的孩子,總是缺少壹點陽光。其次,學校教育除了註重學習成績,還應該加強法律知識,讓他們對法律有正確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