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登記時,當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籍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
4.或婚姻關系證明;
5.當事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6.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離婚意向,並表明對夫妻壹方的子女撫養教育、經濟資助、財產和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的,夫妻關系解除。
(4)離婚壹方不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