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或者在失去法律依據後,通過給他人造成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因為梁麗案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征,雙方當事人壹方必然是受益人,另壹方必然是受害人。本案受益人和被害人非常明確,受益人是梁麗、馬、曹,被害人是王騰業。特征2受益人的收益和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結合本案,受益人梁麗在垃圾箱附近的壹輛行李車上發現了壹個小紙箱,並帶回了家。紙箱裏裝著大約300萬枚黃金。原來,遺失物是王某的,王某損失了巨額利益。顯然,王損失的利益與梁麗獲得的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特征三受益人無法律依據獲取利益,即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合同依據,或者曾有法律依據,但後來失去了這壹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行李車不是乘客的私有財產。當主人將黃金遺忘在行李車中時,他就失去了對黃金的控制。這時,梁拿走了這袋黃金,這是民法上的“拾得遺失物”。因此,雖然梁麗沒有法律依據證明300萬元左右的黃金收入是其合法收入,但仍屬於民法範疇,梁麗是典型的明知不算犯罪而收取黃金的案例。壹般只追究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失去法律依據後,有義務將自己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害人。所以梁麗只需要歸還黃金。